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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流通收藏画出“警戒线” 鉴宝节目不得搞经营

2012年7月6日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杨雪梅

  出土出水文物等8类文物不许拍卖 文博工作者不收藏、不买卖文物

  在鉴宝类节目走红荧屏、文物拍卖风生水起的当下,如何规范文物流通收藏渐成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家文物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国家文物局5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相关文件进行了专题解读。

  鉴定类节目

  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得编造文物流传故事,不得假扮“持宝人”

  据统计,目前有17个电台、电视台共开办20档鉴宝类栏目,其中有个别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存在过度娱乐化现象。此次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旨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

  《通知》规定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节目中出现的用于鉴定的文物必须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也必须是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文物;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文物鉴定类节目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为确保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真实,《通知》规定,不得在节目中编造文物流传故事,不得诱导“持宝人”杜撰虚假收藏故事,不得在节目中由演员扮演“持宝人”。这也意味着,节目制作机构要提前对节目中出现的文物持有者和嘉宾的身份进行审核。

  与过去不允许文物专家参与文物鉴定类节目不同,国家文物局此次号召各类文博单位,积极参与此类电视节目制作,为相关文物的遴选、文物价值认知、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帮助。

  “真正的权威专家学者,不仅会让各种招摇撞骗的伪专家失去市场,也会大大提高节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说。

  文物拍卖

  8类文物不许拍卖,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将取消专业人员资格

  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国家文物局特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对文物拍卖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进行明确规范。

  《意见》特别明确了8类标的不得上拍,包括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见》第一次强化了拍卖专业人员的征集鉴定责任。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此外,《意见》还严格了标的报审管理制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

  “在公众的常识里,还没有出土出水文物属于国家的观念。一些拍卖企业滥用或误读《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严格而言,赝品禁止上拍,凡以出土出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在撤拍范围。”宋新潮说。

  文博工作者

  不收藏、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此次联合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中再次重申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不收藏文物,不买卖文物,不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不以文物、博物馆职业身份牟取私利”。

  针对一些文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缺乏监管等问题,国家文物局将会商公安、海关、工商部门,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提出具体措施。

  宋新潮表示,这些文件的出台,一是为了普及文物鉴赏、审美知识,倡导文物收藏的正确理念;二是加强文物流通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三是推动文物市场趋于理性、规范,承担起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引导和服务的职责。

关键词:文物 收藏 鉴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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