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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公共复权与政治实践——阿伦特“革命论”阅读札记(再续)
                            
日期: 2008/5/14 10:00:53    作者:鲁明军     来源:     

人类生活就是一个错误接着一个错误,我们犯下错误,审视这些错误,纠正它们,然后继续犯更多的错误。犯错与纠错充满了我们的生活。
——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


1、公共自由与公共幸福

阿伦特引用索福克勒斯在《俄狄浦斯在科洛诺斯》中的一段流芳千古的诗行作为她论证的结尾:

切勿生而无法言表,
生命中次好的东西,
其来也急,
其去也疾。

在她看来,正是这段诗行“让我们懂得了使普通人,无论老老少少……去承受生命之重负的究竟是什么。它们是城邦,是人们无拘无束的自由行为和活生生的语言空间,它让生命充满华彩”。阿伦特的革命理论处处强调公共和空间,她始终坚持只有在公共领域中,人们才是真正自由的,因为自由在这一有限的空间中,人们的责任与担当才会真正落到实处,自由才是名副其实,而不至于陷入空洞;因为只有在诸如古代城邦这样的空间内,我们才可依靠去暴力化的劝说维系空间的存在本身及其有限扩张的可能。
在阿伦特的理论中,与公共如影相随的便是自由。而她在讨论公共自由的时候,就自由本身已作了严格的界定和区分,她认为“立宪政府关注的是公民自由,而革命政府关注的是公共自由。”亦如徐贲所说的,阿伦特把Liberty和Freedom两种自由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本质上是消极的解放的结果,不反映自由的实际内容,而后者含有参与公共领域、公共关系的积极意义。显然,Liberty倾向于革命政府关注的公共自由,而Freedom则更接近取决于立宪政府、参与公共领域中的公民自由。事实上,阿伦特已发现在法国大革命中,公共自由的观念却恰恰是最先消失的,从而道德化了的群氓及其“公意”观念使得革命本身实质上复辟了“旧政体”。按照阿伦特的逻辑,所谓的公共自由是指公民分享公共事务,其与其说强调自由,毋宁说更加看重的是公共。它是一种公共行动、公共实践。公共自由由于过分强调公共,从而弱化了个体自由,强调了分享公共事务的权利,而弱化了个体的承担责任。不同的是,公民自由则强调的是革命后的公民的实质自由,其可以划定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是公民,公民是相对大众的界定,公民是公权、私权的混合体,这就意味着公民本身既具有了公共意涵,亦具有个体的意涵;第二是自由,在这里自由实质上建立在个体与公共之间的相互关联中,所谓的公民自由其真正意在个体与公共之间关于政治行动、权利、责任、义务等层面上的相互制衡。为此,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分别用“公共自由”和“公共幸福”两个概念加以区分。法国革命将“公共自由”作为革命的目标,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罗伯斯庇尔亦将其作为革命政府的目的。结果,缺乏担当的自由恰恰迎合了革命者一如既往的对暴力的专注,最终不仅剥夺了仅有的有限的公共自由,而且具有引发集体暴政的可能,而以此实现公民自由或公共幸福则更加显得杳不可及。也就是说,在革命的过程中,罗伯斯庇尔已经抹煞了个体与公共、私人福利与公共幸福之间的原则性的界限,以至于酿成不幸之果。对于美国革命而言,阿伦特的问题是:新政府是否将为公民的“公共幸福”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领域呢?但事实上,“公共幸福”本身就是一个内在的悖论,一方面承担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又要享有个人的消极自由和私权。质疑就在于公共责任承担的前提下个人是否享有自由与幸福呢?
阿伦特说,暴政剥夺了公共幸福,虽然并不必然剥夺私人福祉,而共和国则赋予每一位公民成为“事务性政府的参与者”的权利,在群众中“被人看到的权利”。按她的理解,幸福的真意不在于个人的福祉,不在于个人物质和精神实质的获得,而在于一种权利的实现;亦如自由的真意不在于获得个体主宰自己思想和行动的空间,而在于如何承担公共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而这些显然只有通过对旧政体的彻底改造方可实现。事实是,法国大革命的暴政只是将坏的统治者换成更好的统治者,但是政体及政府并没有变更。相反,美国革命的共和政体所实现的恰恰是政体本身的变更。尽管两个革命初始都将共和政府作为目标,但结果却分道扬镳,这其中既有革命前的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国革命者的罗伯斯庇尔却担心革命的结束和立宪政府的引入会致使公共自由的终结。他以为由此自由与权力就被隔裂开来,自幼不再属于私人生活,而权力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共,意味着自由必须被保护,以抵御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的侵犯。从此,权力便等同于暴力,政治便等同于政府,政府则等同于必要的恶,便一发不可收拾。美国革命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革命、立宪非但没有削弱公民权利,而且重心从公共自由已自然转向了公民自由,从以公共幸福之名分享公共事务,转向了一种保障,即追求私人幸福将得到公共权力的保护和促进。
然而,二十世纪的历史及其经验告诉我们:“人将被打败,他的政治准则也将丧失。”“穷人秘而不宣的愿望不是‘各取所需’,而是‘各取所欲’。”在利益的追逼下,“人们面临着的将是自由能否避开那些一心只为欲望而活着的人这一困境”。阿伦特断言,在一个复杂的层面上,我们可以将对政治自由之喜好的消失,视为个人向“内心的良知领域退缩”,在那里,个人发现了唯一“适合人类自由的领地”。在这一领地,其保护的权利不受侵犯,以防止了自己不受社会利益的追迫,因为这一良知具有个人自由和公共关怀的双重意涵,而其与政治准则无涉。

2、公共复权与政治实践

事实上,法国大革命并不意味着一定带来自由,反之,它常常抑制了自由。证明了解放并不一定是与革命是相对应、相一致的。罗伯斯庇尔的革命经验目标是自由的宪法,革命政府的实际事务则是建立共和国。这一点,美国人也同意。但法国革命的最终结果却证实了初衷不一定是结果,解放的结果却恰恰与革命的初衷相背反。反之,美国革命的成功则源于解放与革命一致地带来了自由。而这一自由并非凭空生成的,它是建立在一相对完备的共和政体的前提之下。
共和政体的特征之一就是作为立宪政府依然是有限政府。阿伦特认为,这一有限政府本身不是权力,而仅仅是一种针对权力滥用的豁免权。“其不要求参与政府,只要求一种不受政府侵犯的保护”。作为宪法亦并非是政治或政府用来控制民众的。恰恰相反,是民众用来建构政府的。“人们应授予一部宪法,而不是相反业已成为一条原则”。欧美宪政的区别也恰恰在此,欧洲国家宪法常常是政府强加给人民的,而美国宪法则是人民用来建构政府的,这这意味着欧洲政府权力支配人民,而在美国则是由民众控制政府。前者的危险体现在对宪法的不信任,亦即对于权力本身的不信任。反之,后者中的这一信任则构成了《权利法案》的基础。《权利法案》实则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关联的前提之下,个体的权利对政治体形成某种有效的回应。法国不同,其将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公民的权力混用,且将权利置于政治体或政府之外,从而诱发了集体的暴政。可见,革命的目的真正意在建立一个新的政府,重构一个新的权力体系,即努力发掘他们所谓的“共和国的权力形式和权力联合”。这就关涉到美国革命和立宪的具体权力建构了。
阿伦特指出,孟德斯鸠在美国革命中扮演的角色几乎可与卢梭对法国大革命进程的影响相媲美。在他看来,政治自由不在于“我欲”(I-will),而在“我能”(I-can)。因此,政治领域必须以某种权力与自由结合的方式来理解和建构。这种建构关涉到分权制度。事实已证明,美国的共和政体中分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孟德斯鸠的贡献就在于他发现了构成整个分权结构的基础,却被常常遗忘掉的原则,即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革命的公共自由的目的并非是废置权力,更非破坏权力,而是建构权力关系,亦即复权。因为除了权力外,任何都不能使权力得到正当的制约,因此法律不能亦不能制约权力,至少不能可靠地制约。法律制约的是统治者的权力,制约的是暴力或政府的暴政。
换言之,权力的扩张乃至垄断则必然会导致对法律权能的弱化。这就意味着只有法律是绝对的,方可制约他权的扩张,乃至总统的权力。而作为分权这一制度形式实质上也在尽可能地弱化权力可能带给法律的破坏,而分权原则“不仅提供了一种保障,以免权力被政府的某个部分所垄断,而且实际上还提供了一种机制,这种机制构成了政府的心脏,透过它,新的权力可以生生不息,又不会过度膨胀,而侵害其他权力中心或权力源泉”。孟德斯鸠甚至认为,美德和理性都是权力,而非单纯的才能。且他的辩护是约翰•亚当斯亦认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都围绕着权力平衡,正如他所说的: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强力制约强力;以力量制约力量;以利益制约利益;同样,以理性制约理性;以雄辩制约雄辩;以激情制约激情”。“他相信,在这种对立中,存在一种工具,其能产生更多的权力,更多的力量和更多的理性,而不是将它们废除”。从这个意义上,分权的目的亦决定了其作为“复权”的一种表征。
宪法权威的建构之维体现了复权的另一重意涵。阿伦特说,对于他们(美国人)来说,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法律的源泉将是联邦宪法,一部成文文献,一件持久的客观事物。按照分权的原则,如何体现和发挥宪法在共和政体中的效力,显然不是权力的问题,而是宪法本身的权威,亦即其绝对性的问题,而这种绝对性的历史源头则在宗教,也可以说真正控制民众(理性)的往往是超越世俗的宗教信仰及其禁令,而一旦其缺席,一旦将格之世俗的层面,则民众只会堕落为对暴政的反抗。阿伦特发现,革命的主要困惑就是哪里去寻找一种绝对性来为法律和权力提供权威,这一事实证明政治与国家需要宗教禁令。因此决不可轻易地摒弃绝对主义,很多时候,它作为唯一的合法性来源。
如果说,宪法在此具有绝对性权威的话,那么宪法的合法性又源自何处呢?阿伦特提出需要一种“更高法律”。他将其置于意志的层面,在她看来,权力和法律都系于民族或毋宁说是民族意志,而民族自身则外在和凌驾于一切政府和法律之上。因此,宪法就是“一个民族意志的表达,其受制于多数意志,并竭尽人之所能,防止多数决策程序演变为多数统治的‘选举专制’”。
复权的第三重意涵则体现在美国宪法的“总权威”汲取于“次权威”这一事实。而其“次权威”事实上源自早在革命前便已成型的自治组织形式及其原初已拟定了的州宪法。这其中则须明确区分制宪权力和宪制权力。前者是自下而上获得权威的,而后者则是自上而下获得权威的,而这本质上应归结至法律与权力的分离。某种意义上,美国之所以革命性地坚持对共和制和民主制或多数统治加以区分也恰恰源于此。通常而言,我们可以将法律的来源归结为权威,而将权力的来源归结为民众。
美国的历史经验证明,政治是一种实践,权力是一种行动。阿伦特首先区分了两种社会契约及其中对美国革命的影响。按照洛克的理解,原始的“社会契约”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让渡,而并非是“交互的”契约。事实上早在十七世纪,已明确了两种契约,一种是个体之间达成的,其建构了社会;另一种是人民和统治者之间达成的,其建构了政府及其正党性。悖谬的是,一方面建立契约的人丧失了孤独,但是另一方面,受到保护和维护的也正是他们的孤独。当社会、政府的契约关系形成时,政治领域之外的个体权力便在此自觉失却了效力。从另一个角度看,阿伦特认为在交互契约中,权力是通过承诺手段建立的,其包括两条原则,一是共和原则,在这里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互为从属则变得荒谬,如果人民是统治者,谁将是被统治者呢?另一个是联邦原则,即“叠增之国”原则,其建构起来的政治实体可以联合成一个长期同盟而不至于丧失自身认同。同样,对于另一种类似于让渡权利和权力的社会契约也包含两条原则:一是绝对统治原则,即权力的绝对垄断;二是国家原则,即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只能有一个代表,政府被认为体现了全体国民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政体遵循的是共和原则,但是又不乏联邦原则在其中作为补充。其中的权力正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群之间、社群与社群之间的多重关联层面上。这一权力原则要求行动是唯一作为人的多样性的本领,且政治领域中人的最高本领就体现在在以许诺和信守诺言而立国的举动中联合起来。换言之,权力的形成和构建本身则源于我们的实践和我们的行动。
综上可见,对于美国而言,革命的意义正是在于“复权”,其不仅是权力体系的建构,更关键的则是其宪制权威的追溯及其形成。而作为一种公共领域中的权力建构和权利保障,则无不依赖于公民的自觉行动和积极实践。

3、革命传统与结社自由

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针对社团、委员会的民间结社的不同态度,也成为二者革命成败的主要因素之一。十八世纪后两块大陆疏离,致使二者分道扬镳。阿伦特认为,正是法国大革命分裂了美国和欧洲之间强大的精神和政治纽带。而最初很长一段时期(即十九、二十世纪的革命时期),似乎世界上并不存在任何美国观念和美国经验。而相对于世界的遗憾,美国自身对自己的革命从来都是心照不宣的,因为他们竭力在维持现状,他们深知共和国并非基于“历史必然性”,也不是基于有机体的进化,而是基于一种深思熟虑之举:以自由立国。正是其得之不易,正是其与法国大革命的“大相径庭”亦致使他们对革命的及其正确性反而显得恐惧。历史告诉我们,从法国到俄国,乃至中国,大多数所谓的革命根本就没能建构自由,甚至也无法产生对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宪法保障这一“有限政府”之福,这是一个千真万确而令人悲哀的事实。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也正是来自于自由和暴政、自由之制度和各种宰制形式之间的冲突,而非仅仅是经济体系、文化建构的“较量”。
美国革命的成功源自其本土经验的自我生长。这种本土经验亦含括了其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的思想背景和精神遗产。因此,相对法国大革命而言,美国革命“不是‘书生气’的渊博和启蒙时代的结果,而是殖民地时期‘实践’经验的结果”。当然,对于革命(或革命传统),两国也表现出不同的观点,对美国而言,无法思考和记忆丢掉的东西,显然就是革命精神了,而法国革命的传统则成为唯一有影响的革命传统,或许是美国的革命失忆,反而使其更加致力于公民自由、大多数人的个人福利以及统治一个平等主义的民主生活的最大力量,即公共意见或作为民主生活的培养。由此我们便不难发现,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存在一个根本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从政治转向社会,即转向以社会建构政治体,而后者则是从社会转向政治,即转向以政治统摄社会,更倾向于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法国革命的这一权力结构实质上恰恰源于对民主制和共和制的混为一谈。革命导致了其缺乏一个必要的持久的“实体”,本质上的“民主制”具有狂“暴”性,还具有不稳定性。“民主政府的公民反复无常,缺乏公共精神,容易被民意和大众情感所左右”。而共和政府则不同,其在宪制方面存有权威依赖,在权力方面则凭借民众的赋予而不至于沦为轻率。法国大革命“民主制”中的“全民公决”无疑是集体暴政的根本原因,其使得公民投票、选择和控制的一切权利皆被终结。而美国不同,其民众的意见是经过了参议院的审慎过滤的。
阿伦特发现,杰斐逊从法国大革命的灾难中吸取教训时,他从早期的将行动等同于造反和破坏,转化为重建和建设。这一重建和建设针对的不仅是共和国的政体,更重要的是那些往往被忽视的“共和国单元”,即基层民间的社团、委员会作为一公共政治空间的建设。一方面市镇会议和市政厅会议纳入联邦宪法之中,一切政治活动的本源被控制,另一方面“政府机器无法将人民从对公共事务的麻木和冷漠中拯救出来。因为联邦宪法本身只为人民代表提供公共空间,而并未为人民提供一个这样的空间”。这都是为杰斐逊所担忧的。基于此,他提出拯救共和国的那些东西实际上是以共和国来拯救革命精神,而革命一开始亦正是归功于“小共和国”,其不仅促使公民参与政治实践,亦为公民的责任、权利的表达提供了有效的公共空间。正是在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政治空间内,公民个体的政治表达方可落到实处,而不至于陷入空洞。而“小共和国”空间这一联盟政府的建构方式,即以分权、控制、制衡而构成的中央权力,产生暴政的几率几乎为零,但也完全不是没有可能。对此,阿伦特断言,不管杰斐逊知道与否,街区体系的基本假设就是,不享有公共幸福就不能说是幸福的;不体验公共自由就不能说是自由的;不参与和分享公共权力就不能说是幸福和自由的。美国共和政体下的两党制保障的宪定自由,也使得被统治者对统治者进行了有效控制,但是在缺乏公共空间和缺乏政治实践的前提下,公民并未成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公民往往被代表。而代表的则往往只是利益和福利,并非行动、意见和权利、责任,这使得非代表公民只是成为接受者,并不具有参与公共机会的可能,而作为代表的投票者,也常常滥用了民众赋予的代表权和投票权。为此阿伦特警惕地看到,代议制可能的寡头政府化的倾向,而这也使她更加坚信在自由共和政体的建构中,公共空间和政治实践的必要性。
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尽管开始亦从社团中领教了自由和公共精神,但等他真正上台、掌权的时候,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转向反对社团。从此,政治的合法性便体现在其是否拥有权力,否则一切皆是枉然。
当然,并不是事事都可以需要公共参与解决,也并非公共参与就能解决一切事务。委员会、社团并不能真正解决自由、平等问题,本质上它所解决的难题在于权威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一建构才可避免权威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趋势,而使其从其每一层域中产生,以防止一切暴力或强权支配的可能。阿伦特并赘明,这个权威原则只适合于政治领域,而不适宜于其他文化、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

政治学家查尔斯•蒂利将不同制度范式下的政治互动划分为四种模型: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低能力的非民主国家、高能力的民主国家和低能力的民主国家。按他的逻辑,法国革命前属于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罗伯斯庇尔推翻了旧政权,实现了制度更替,但实质上政体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表面上实现了高能力的民主国家,实则依然是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在这种政治互动模式中,制度规定了异常广泛的诉求行动,它只留下范围狭小的容忍行动,禁止许多技术上可能的行动。但回过头看,虽然少数容忍行动被广泛应用,但是集体诉求者始终冒着被禁止或人被报复的风险。而这亦正是法国大革命的有利契机。同样,美国革命时期属于高能力的非民主国家,而革命后建构的共和政体却将其转向了低能力的民主国家。在这一制度容忍范围更加广泛的行动,禁止相对更少的行动。在这种制度中,论争往往发生在规定性方面,行动多发生在被容忍的范围之内,很快论争就变成被禁止的诉求形式。
可见,后革命时期的法、美两国之间的政体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政府能力与民主之间祖乃与两极之间,二者之间互动、论证的容忍度及其狭小;而对后者来说,尽管不乏论争,但是政府能力与民主之间的容忍度则相对宽阔。只有在可容忍的前提下,有效论争的泛化与拓延才能推进政治制度本身。正如蒂利所说的,这一政治制度(并非是文本层面上的一种规定,而)是指政府机构、政体成员、挑战者和臣民之间的互动。它关系到人们是否作为受侵犯的公民、特殊利益对倡导者、地方共同体、被压迫民族、妇女、同性恋者、老兵或其他角色,来组织他们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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