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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雄:高危的艺术批评
                            
日期: 2011/7/18 14:52:46    作者: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有位郭庆祥先生,在《文汇报》上发表批评文章《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因不点名地批评了画家范曾先生,被范曾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理由是,郭文导致范曾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范曾“极大的精神痛苦”。北京昌平区法院一审裁定郭庆祥先生败诉,必须道歉并赔偿范曾“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也许,郭先生还得暗自庆幸,因为范曾的索赔价竟高达500万元。

我读过郭文,依我之见,除非文中关于“流水线作画”的事实陈述存在蓄意捏造,否则,郭文不过一篇寻常而又正常的批评文章,在最极端的情形下都不致引出法律纠纷。事实是,被告郭庆祥在法庭上出示了多幅范曾作画时的照片,我也在郭先生的博客上见到了这些照片,从中可以清晰无误地看到,在画家范曾的身后,挂着一墙模样类似的头像未定稿,各个头像间的差别,并不大于两个秦俑或两只熊猫(请读者见证,慑于范曾先生的赫赫威名,我在比喻时,谨慎地选择了两种国宝,以期符合范曾先生“五百年一遇”的自我认知,并稍减其雷霆之怒)。郭庆祥先生将这种作画方式比喻为“流水线”,也许谈不上奇妙,但起码还算准确———难道比喻不够奇妙也要罚钱吗?至于郭文的艺术观点,依我等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无论对错,均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正如警察不能因为我走路样子难看就把我铐走。艺术评论自成一个天地,倘若范曾或别人认为郭文观点有误,撰文回击就是了。观点上的交锋,小而言之属于批评界的合理冲撞,大而言之则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标志,又何劳法官大人居间仲裁?

依我敬畏法律的习性,我想当然地以为,法院既然判郭庆祥败诉,法官一定在事实层面找到了若干铁证,足以证明郭文蓄意诽谤。比如,照片是伪造的。结果大出所料,昌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无只言片语涉及事实真伪,法官只是强调,“《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换言之,法官似乎认为,无论你做出的“贬损的评价”是否与事实相符,都不应造成让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的后果。

为照顾题旨,我暂且把批评的涵义缩小为“批评、揭露对方的不足或过失”,我们立刻发现,任何还算成功的批评,都难免程度不等地造成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是说,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非但不见得是批评者的过错,更多情况下还是批评的逻辑结果及当然之义,折射了批评者的素质优异。比如,某批评家有理有据地揭露了某教授的抄袭行径,我们难道不该为后者的社会评价大幅降低而叫好,反而应该替他鸣冤叫屈吗?

假如我把昌平区法院的判决理解成这样一条告诫:“你可以批评,但不得造成对方社会评价的降低”,我们不妨接着想想,什么样的批评,才会符合这个条件。我默思良久,结果找到了两种,一种是失败的批评,一种是变态的批评。所谓失败的批评,亦即具有“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特征的批评:你针对别人的批评非但没能成立,反给对方提供了一个澄清并提升自我形象的机会。所谓变态的批评,亦即“小骂大帮忙”的批评,如下属批评领导“工作过度、对自己的身体太不爱惜”云云。上述两种批评,虽然任何一位正经批评家都力避与之有染,但如你所见,它们双双达到了昌平区法院恩准的批评标准:成功避免了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

由于郭庆祥先生赔付的乃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看来,批评者除了必须确保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系统纹丝不动,还必须优先确保对方不会产生“精神痛苦”。据说,范曾先生提供了一份内科诊断(不是精神科专家的专业诊断),虽然就诊时间距郭文发表已有50来天,且患者吃药五天后即已获得“睡眠改善,能持续睡觉4小时,食欲好转,情绪稍稳定,急躁易怒改善,记忆力好转”等可喜疗效,但结合那份法院判决书,我有理由认为,法院不仅高度重视范曾先生的睡眠质量,还将范曾的生理变化与郭庆祥的批评文章进行了化学关联,7万元罚金由此而来。那么,批评者需要何等超级智慧,才能保证被批评者的睡眠质量呢?我不知道,我唯一能想到的对策是:放弃批评。

对于执意不愿放弃批评的人,我想,他最好也能接受昌平区法院的另一个暗示:柿子拣软的捏。批评一位动辄索价500万的人,风险太大,远不如批评弱势草根族来得实惠。

出于对司法判决和法官大人的尊重,在本文中我竭力避免任何宏大先进观念可能带来的刺激,只是小心翼翼地围绕艺术批评的写作空间,进行枝节性质疑。鉴于司法判决的有效性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仅仅针对个案的,因此,一旦昌平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成为后续事件的先例,艺术批评(也包括笔者深爱的文学批评)将顿陷日暮途穷之境。也许,我该心存侥幸,希望昌平区法院的法官只是一时性起,玩了把下不为例的个性化判案。但愿如此,虽然我又知道,参照约翰·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阐发的“公共理性”概念,法官乃是天底下最没有权利阐发个性化见解的人。

本文斗胆对昌平区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批评,但苍天作证,没有人比我更不愿意看到昌平区法院的社会评价随之降低。因为,法院地位一旦下降,民众的地位必将以更快的速度下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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